減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的特殊情況,或?qū)δ承愂杖氩扇?yōu)惠照顧的措施,是為了體現(xiàn)國家對某些個人所得項目的支持和鼓勵。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規(guī)定包括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若干規(guī)定等。
個人所得稅申報及減免稅優(yōu)惠
自行申報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1.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3.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6.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7.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nèi)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nèi)開設的銀行賬戶,并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
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三)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9年11月2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個人所得稅改革情況匯報,會議決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負擔,暫定兩年內(nèi)對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或年度補稅金額較低的納稅人,免除匯算清繳。
(四)《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經(jīng)國務院批準,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匯算:
1.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2.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3.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依據(jù)稅法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匯算:
1.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于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于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yōu)惠等情形。
2.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并后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于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yōu)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nèi)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
1.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2.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nèi)后續(xù)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申報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nèi)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
申報地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
九、接受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2019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扣繳義務人在年度匯算期內(nèi)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扣繳義務人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減免稅優(yōu)惠
第三章個人所得稅減免稅
一、法定免征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1.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以下簡稱省部級,見注1)
2.國債(注2)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注3);
3.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注4)
4.福利費(注5)、撫恤金、救濟金(注6)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zhuǎn)業(yè)費、復員費、退役金(注7)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yǎng)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注8);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xié)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免稅所得(注9)
注1—省部級
1.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
2.學生個人參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2.和“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
3.聯(lián)合國開發(fā)計劃署和中國青少年發(fā)3.展基金會“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
4.中國青年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家協(xié)會“母親河(波司登)獎”。
5.陳嘉庚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
6.中國科學院“劉東生青年科學家獎”“劉東生地球科學獎學金。
7.中華全國總工會、科技部、人社部“全國職工職業(yè)技能大賽”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
8.中華環(huán)境保護基金會“中華寶鋼環(huán)境優(yōu)秀獎”。
9.國土資源部、李四光地質(zhì)科學獎基金“李四光地質(zhì)科學獎”。
10.國土資源部、黃汲清青年地質(zhì)科學技術獎基金管理委員會“黃汲清青年地質(zhì)科學技術獎”。
注2:國債利息
指個人持有財政部發(fā)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注3:金融債券利息
指個人持有經(jīng)國務院批準發(fā)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注4:補貼、津貼
指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給的政府特殊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注5:福利費
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國稅發(fā)〔1998 ]155號:從福利費和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xiàn)場實錄》有關回復,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fā)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xiàn)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xiàn)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6:救濟金
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注7:軍人
對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guī)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發(fā)放的一次性經(jīng)濟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jīng)營免征個人所得稅。
軍轉(zhuǎn)干部從事個體經(jīng)營免征個人所得稅。
注8:外交
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注9:其他免稅所得
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